2024年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亚新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3-22 05:25:06点击:
2024年,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建设新徐汇,奋进新征程”注入法治动能。中心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84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强化以案释法效用,现发布徐汇区2024年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张阿婆84岁,没有退休金,膝下一儿一女,依靠低保救济和儿子的一点补贴维持日常生活。虽然女儿住在附近,但因诸多家庭琐事而互不来往。2024年,张阿婆申领低保资格要复审,需提供其子女经济状况材料,以证实其家庭成员确实不具备赡养能力亦没有赡养经济条件。然而,张阿婆的女儿拒绝提供材料,导致张阿婆继续领取低保受阻。无奈之下,张阿婆来到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中心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了浩信律师事务所叶竹影律师负责此案。
办案过程中,叶律师四处奔波就是无法调取能够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叶律师向中心汇报商议后,中心联系区检察院请求支持起诉,并提供取证帮助,获得了检察院支持。之后,叶律师一方面与街道管理部门汇报案情,建议暂时让张阿婆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另一方面积极与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希望能够借助多方力量化解母女之间矛盾,在子女经济能力范围内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足部分由低保托底。
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张阿婆与女儿握手言和,其女儿同意配合张阿婆申领低保,并且在可承受范围内支付赡养费,会经常看望张阿婆。至此,张阿婆申领低保的问题也得以顺利解决。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张阿婆的案件虽然画上圆满的句号,但法律工作者们并没有停下执业为民的脚步。受此案启发,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共同商议、探索、建立了“助老排忧”的四方协同工作机制。该机制将在涉及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的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支持诉讼、巡回审判、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办理等过程中,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无缝衔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各方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兜牢涉老民生底线。
2023年,甘肃来沪务工的周某经亲戚介绍在上海某工地从事吊顶、焊接架子工作。A公司承诺工地项目完成后结清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11月项目完工,其他工友都结清了劳动报酬,只有周某没有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周某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周某来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发现该案几乎没有证据材料,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出勤打卡记录、没有工程结算单。经反复询问终于得知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每月向周某预支5000元生活费。经商议,中心决定容缺受理此案,给予周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申汇律师事务所张剑律师承办。
张律师认为本案难点在于层层转包下,周某自己都不清楚实际用工单位,相应的证据匮乏。张律师建议先以周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尝试通过仲裁审理搜集相关证据材料。A公司果然向仲裁庭提供了与B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及B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自然人C的证据,仲裁庭因此未支持周某仲裁请求。为使周某利益最大化,并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张律师经与周某商议,决定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与自然人C存在劳务关系,要求C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同时,B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C,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作为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庭审中,张律师准备充分、据理力争。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四方达成和解,周某当庭撤诉,B公司也当场向周某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结清了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是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焦点,农民工亦是法律援助机构重点关注帮扶对象。为扎实做好岁末年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心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农民工因欠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容缺受理,为其能够及时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本案中,张律师并不因为缺乏证据而气馁,他用银行流水显示,顺藤摸瓜、积极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最终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与维权意识,在提供劳动前一定要搞清楚用工单位,应当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或协议,工作期间保留考勤记录和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刘某系河南来沪建筑工人,进入A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某商场。开工不到2周,刘某在施工时从高处摔落受伤,导致髋骨、股骨多处骨折。刘某治疗期间医药费由A公司支付,但公司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包括刘某工资,因此刘某向中心求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心审核材料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恒隆律师事务所金爱珠律师承办此案。
在金律师的指导协助下,区人社局依法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金律师预判刘某伤情已构成伤残,于是她一方面指导刘某按照A公司要求做好病假申报工作,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存;另一方面反复劝说刘某保持耐心,待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主张相关权益比较精准。2024年3月,刘某被认定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工伤待遇分为两大部分,依法应分别由区人社局和A公司支付。很快刘某收到区人社局支付的全部款项18万余元,但A公司方面一直借故拖延。由于A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工程结束后在本市已无联系地址,而刘某在证据收集及保存中不太严谨,为了尽快让他得到补偿,金律师帮助刘某一起联系公司,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108000元,刘某顺利拿到所有款项。
一般来说,构成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必要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上述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本案办理过程中主要的难点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援助时用人单位在本市的工程项目已完工,项目负责人、用人单位已经离开上海,联系比较困难;二是刘某入职两周就发生工伤,且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证据收集、保管存在较大的疏漏。如申请劳动仲裁面临审理时间较长,部分诉请没有证据,最终又有执行风险,因此调解协商一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一天傍晚,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正在为A公司送外卖的吴某骑车横穿马路撞倒,导致高某脚趾骨折,车辆也受到严重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员吴某负全责任。事发后,吴某不知所踪,高某无奈自行前往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高某来到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审核材料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东方剑桥律师师事务所徐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徐律师深入了解案情,认为本案中吴某系外卖骑手,事故发生时正在送餐途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律师建议高某可以起诉吴某所属送餐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由两家公司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责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释法说理,两家公司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与高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高某顺利拿到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余。
街头巷尾时常会看见外卖骑手穿梭的身影,他们为了赶时间、多送几单会出现逆向行驶、穿红灯等违规现象,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由于外卖骑手普遍人员流动大、与公司粘性不高等的特点,导致个别骑手在发生事故后选择逃避责任,对此送餐公司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在日常加强对外卖骑手的监管。骑手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交通法规内容,经常开展警示教育,以减少或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王某居住于徐汇区,其丈夫于2023年去世,留下她与一儿一女。王某无固定工作,儿子李某21岁,出生即被诊断为脑瘫,一级残疾;女儿尚未成年,就读于某中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在整理丈夫遗物时,王某发现丈夫名下的某银行有一笔8万元的存款。惊喜之余,王某马上前往银行取存款,但因她不知道账户密码,银行拒绝了她的取款要求,无奈王某来到中心求助。
中心工作人员和律师为王某做了详尽的解答,王某丈夫的父母已离世多年,那么这笔存款中的一部分应视作王某丈夫遗产,王某、儿子、女儿都有权继承一定的份额,因此处分这笔存款必须经过三人的同意。王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在保护女儿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有权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儿子李某已经成年,王某先要成为李某的监护人,才能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建议先确认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中心工作人员主动告知王某,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王某欣喜万分。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王某获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渝所任济舟律师代理此案。
任律师为方便王某照顾残疾儿子,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一方面进一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跟王某办理案件委托手续。之后,任律师起草法律文书、立案,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该案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告知鉴定机构可以启动“免申即享”工作机制,适当减少或免除受援人鉴定费用。最终,李某并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为李某监护人。王某终于拿到了8万元的存款,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新法为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本案中,首先要认定王某的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指定监护人,从而解决取存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类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还可获得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免申即享”的便民举措,切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张某、徐某以恋爱为名共同生活,2020年7月徐某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血管瘤,一直需要徐某全身心照顾,定期随访治疗。2023年9月,徐某和女儿被张某赶出家门,张某既不抚养孩子也拒绝支付抚养费,单身妈妈独自带着年幼且生病的孩子陷入困境。徐某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徐某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母女俩没有经济收入,向亲生父亲追讨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中心当即受理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天审核指派嘉华律师事务所叶文慧律师承办。
叶律师考虑到徐某携带孩子诸多不便,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办理委托手续并详细了解案情。叶律师提出本案需要2个关键证据材料:一是因孩子系非婚生子,需要证明张某系孩子生物学父亲。二是了解张某财产状况,判断其有无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之后,叶律师在某司法鉴定机构调取了孩子出生时的亲子鉴定报告,顺利在法院立案。叶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母女当下的生活困境已经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她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之后,叶律师四处奔波,调取张某名下的房产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果然,庭审中张某自称无业,无力承担孩子抚养费。叶律师当庭指出: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亚新体育官网,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随后叶律师又出具了调查取证的材料,显示张某银行账户有上百万的流动资金用于炒股,名下亦有房产,故张某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判决:张某在限定时间内补支付抚养费3万余元;即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中,未成年人虽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的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援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据理力争,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作为母亲的徐某为表达感激之情,亲笔写了感谢信。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聚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拓展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化、全方位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邓某系外来务工人员,自 2018年10月至某公司从事景观设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固定工资及一年发放14薪。2023年10月,公司未经邓某同意单方降薪16%,2024年1月再次降薪10%。2024年3月,邓某因公司连续降薪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差额,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21-2023年度年底应发的双薪。邓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全部支持亚新体育官网,其不服裁决来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邓某系安徽省来沪务工人员,承诺家庭经济困难,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隆安律师事务所徐来福律师承办该案。
徐律师与邓某办理委托手续后,详细研读了裁决书并深入了解案情。徐律师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邓某要求公司每年年底支付的双薪是固定工资还是年终奖金。仲裁院审理认为年底双薪系年终奖金非固定薪酬,邓某自述因公司不发双薪而辞职的,故未支持邓某要求公司支付双薪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徐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着重整理、提交公司管理层与邓某之间关于年度双薪待遇约定的聊天记录,编排证据提交至法院。2024年11月,案件开庭审理,在徐律师递交的证据面前,法官倾向性认定公司与邓某双方对双薪的约定应当是固定工资,公司应予以发放。最终,该案在法官主持下,公司和邓某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5万元薪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意义上,“年终奖”和“14薪或双薪”系完全不同概念。“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事宜,并且通常同员工表现、公司业绩等因素有关,具有奖励激励性质。然“14薪或双薪”,即第13个月或第14个月工资,一般而言属于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约定的薪资结构,属于固定薪资,原则上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因此,建议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书面约定年度工资为13薪或14薪,这样才能有效区别于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更有利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19年5月,郭某在徐汇区A医院接受了心脏外科手术,术后身体状况差,伤口一直红肿渗液。患者出院后定期在A院门诊随访,曾要求入院治疗,但就诊医生没有妥善安排处置。2020年4月,郭某出现连续高烧、晕厥等情况,由急诊收治入A院。2020年8月,郭某在A院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术后病情持续加重、多脏器衰竭于2020年9月去世。郭某家属一致认为A医院未及时诊疗导致病人死亡,故拒绝结算医疗费用。
2021年7月,郭某的配偶徐某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接待后得知,徐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A医院确实在徐汇辖区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病人郭某已过世,徐某作为其近亲属,具备法律援助申请人资格,综上中心决定对于该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指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谢益闻律师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
谢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及时与徐某面谈,耐心听取了就医诊疗的全过程。首次面谈徐某留下了近千页的病历资料,以及百余张就医发票等。谢律师认认真真查看了每一页的病史记录,仔仔细细整理了每一张发票单据。之后,谢律师发现郭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第一次手术后,身体状况未得到好转,多次到A院复诊,但医方未高度重视,有延误术后并发症诊治的可能。谢律师建议徐某一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一边起草诉状准备诉讼。因院方坚持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该案进入诉讼程序。谢律师不仅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考虑到徐某家庭经济困难,还向法院申请了减免诉讼费。
2023年7月,浦东新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为A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为次要原因。A院不服鉴定结果申请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结果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与浦东医学会一致。根据鉴定报告,谢律师再次梳理证据、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万余元。
2024年1月,第一次庭审中A院提出郭某有52万余元的医疗费尚未结清,要求提起反诉。为减轻诉累,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矛盾激化的风险,谢律师主动为徐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建议先跟院方结清医疗费用,再主张相应的赔偿。谢律师的建议深得徐某认可,第二天徐某再谢律师的陪同下去医院对账结算。2024年4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A院承认诊疗中存在过错,向徐某及其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六十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这件持续3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件就此了结,徐某为感谢法援律师陪伴、安抚与帮助,特赠送锦旗一面。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谢律师认真仔细查阅上千页的病历资料,不仅关注院方手术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还注意患者术后随访复诊,以及院方是否及时妥善处置等情况。最终谢律师以院方延误术后并发症诊治为由,要求院方承担过错责任,该观点得到了市、区两家医学会专家的认可和支持,为受援人争取赔偿决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这句话源自一名医生,同样适用于处理本案的谢律师。谢律师从2021年接受案件,一直到2024年案件判决画上句号,她始终用心、用情、用法去陪伴、帮助、安抚,深得受援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因此,在谢律师建议下,拖欠多年的医疗费用结清。在整个法律援助过程中,谢律师努力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各种问题,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受援人张某与某租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应向某租赁公司还款11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2月,张某与某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某酒店向张某支付11万元。结果该款项直接转入张某妻子的账户,而张某仍然拒不履行徐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无果,法院将张某拒不履行判决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11月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检察机关。因张某未自行聘请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司法【2023】28号)文件精神,该案由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隆安所徐来福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徐律师阅卷后及时会见张某,耐心为其分析案情,详细解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仍将其他案件中的债权11万元转入其妻子账户,其行为明显系有能力执行而不配合执行,已经构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据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徐律师的解读让张某后悔莫及,他恳请徐律师帮助他争取宽大处理。徐律师建议张某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表明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张某当即表示马上筹钱,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接着,徐律师跟承办检察官沟通,协调张某还款事宜。张某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某租赁公司付清所有欠款,并取得公司的谅解。最终,检察院机关考虑到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还款、已取得债权人谅解等情节,而且原欠付金额相对较小,故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一个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本案告诫那些严重失信行为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联合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后期必然会加大执行力度。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
王某系外来打工人员,高中文化,在上海从事快递工作。2024年1月,王某因送快递被投诉与被害人顾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王某将顾某推倒在地,致使顾某左肘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24年3月,民警电话通知王某到公安机构接受调查,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取保候审。2024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因王某未聘请律师,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司法【2023】28号)文件精神,该案由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金澄所雷振清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雷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了阅卷。在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后,雷律师会见了王某。会见时,雷律师向王某征询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核对了案件事实、解释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解释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雷律师肯定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雷律师详细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询问其自己对此意见。雷律师还告知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并建议王某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雷律师的积极促成下,王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赔偿顾某人民币5万元,顾某对王某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雷律师并不松劲,又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不起诉理由发表律师意见,强调王某具有自首、愿意认罪认罚、已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且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低,综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请求检察机关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2024年8月,检察机关在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对雷律师的帮助非常感激,向雷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厚德重法伸援手,真情温暖感人心”。
本案起因于快递行业常见的投诉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警示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引发刑事风险。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通过细致的阅卷、会见、适时普法释法、参与调解听证等工作,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法律结果,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制度及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不诉”的审慎态度,也为社会传递了“惩教结合”的法治温度。本案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法律援助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传递了法治的温度和力量,为建设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这些典型案例不仅展现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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